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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知名房产物业律师

业主能否不通过街道、社区自行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有位南京市的业主问:

我们小区交付多年,早就符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业主多次联名向街道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但是街道以开发商不提供业主清册、部分业主反对等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能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们都认为街道、社区在给选举业主委员会制造障碍。业主们想不通过街道、社区自行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是否可行?

南京物业律师答:不能。必须向街道申请,在街道和社区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第十六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

另外,《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取得的备案证书是业主委员会主体身份的合法证明。

可见,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都必须在街道(乡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否则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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