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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泡汤”如何维权? 听听法官怎么说

车库被淹天降暴雨,物业公司措施不力,导致车库进水车被淹,物业该不该赔?车在地面上被淹,保险公司和4S店就维修费用吵成一团,导致车辆未能及时维修,扩大了损失,保险公司该不该赔?近日,南京连降大暴雨,导致很多市民的爱车“泡汤”,记者从南京相关法院采访了两则暴雨淹车引起的诉讼案例,供广大市民维权时对照参考。

案例1 车库进水淹了车 物业被判赔11万
2011年7月18日,南京突降暴雨,城内多处被淹。迟军夫妇车辆所在的某小区车库也被淹,整个车都被淹在水里。7月20日,迟军夫妇委托4S店修理人员进行施救,把车辆从地下车库中拖出。经拆检后,修理人员告诉他们,维修费要花48万元。迟军夫妇一听直吐舌头,决定不修了,去找物业公司索赔。经多次协商,双方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迟军夫妇遂将物业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物业公司赔偿车损26万余元、其他财产损失5000元、车辆租赁费7.2万元、车辆拆检费1.5万元,共计35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迟军夫妇缴纳的停车费,系无车停放空置状态下的交费标准,但该费用问题与实际车辆损失争议并无因果关系。而对于物业公司所称的不可抗力,法院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该案所涉的突降大雨尚不能构成不可抗力,故对某物业公司此项辩称,不予支持。某物业公司对突发恶劣天气情况采取了相应措施,但应对措施不足,导致迟军夫妇车辆受损,但因为其履行了部分义务,对此可适当减轻其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还认为,迟军夫妇车位原系空置状态,停车后亦有告知某物业公司联系方式等附随义务;且在上述天气情况下,其人在小区附近,亦应及时查看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综合上述情况,酌定某物业公司应承担迟军夫妇损失的60%。经计算,迟军夫妇车辆损失为18万元,某物业公司应相应承担108000元。考虑迟军夫妇因车辆受损确有实际交通费用产生,酌定该损失标准可按每月600元确定,以四个月为宜,故金额为2400元,应由某物业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应赔偿迟军夫妇损失共计110400元。

案例2 保险公司延误维修 赔了两万多
2014年9月28日夜间,南京降下暴雨,29日上午,南京市民濮雨露来到自己车位上开车上班,发现车子被淹了。因为是在4S店购买的保险,所以濮雨露就打电话给4S店,4S店派人将车辆拖走修理。30日上午,4S店告知濮雨露,其未能与保险公司就修车费用达成一致,要求濮雨露与保险公司联系报案。
无奈之下,濮雨露只好自己打电话联系保险公司。但是,联系归联系,保险公司仍然没有和4S店就维修费用达成一致。10月8日,濮雨露委托一家保险公估公司对车损进行鉴定,鉴定实际损失为3万余元。对此,保险公司不认可,并拒绝赔偿,无奈之下,濮雨露只得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车损和鉴定费31000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90%的责任,向濮雨露支付车损27513元、鉴定费1377元。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濮雨露投保的车辆因暴雨发生保险事故,产生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估公司作为价格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其定损数额具有客观性、准确性。保险事故发生后,濮雨露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虽然派出定损员进行现场勘查并定损,但因定损的价格较低,不能满足4S店维修车损之需要,以致事故车辆未能得到及时的维修,损失扩大,保险公司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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