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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者不必等到出事再治罪

“高空抛物”者不必等到出事再治罪
2015-05-25 09:59:57 | 来源:新华网-广州日报 | 作者:杨涛
  继武汉城管推出“高空抛物”有奖举报之后,在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办事处辖区,80余家物业公司的2400多部监控也加入到抵制高空抛物行列。水果湖街办对所有成功举报高空抛物的,在全市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再设每起50元的奖励,激励全街道居民监控高空抛物。(《京华时报》5月24日)

现代城市,高楼林立,由此伴生的“高空抛物”的行为也越来越多,而“高空抛物”的危害相当巨大,据有关方面测试,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抛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由于“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死伤的事件经常见诸媒体,可以说,“高空抛物”在现代社会的危害不亚于“酒驾”。

针对“高空抛物”,现行的法律也有相应的对策。《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换一句话说,如果能找到责任人,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能找到责任人,则由同一幢楼里的业主承担“连坐”责任。“高空抛物”还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高空抛物”的整治的立法并不周密,与其可能产生的危害相比,相关的规则和给予处罚并没有完全到位。首先,对于“高空抛物”的监测相关的立法并没有跟进,比如,“高空抛物”由哪个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管,行政执法部门具有什么样的责任和权力,物业公司具有什么样的权力与责任,相关的监视设备应该如何配置,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定。

同时,对于“高空抛物”的整治,不能仅仅是发生严重后果才进行惩罚。目前,对于“高空抛物”的行为,能够进行民事制裁和刑事处罚的,仅仅在于造成了他人伤亡或者财物损失。其实,“高空抛物”与“危险驾驶”的危害性不相上下,不能等到发生严重后果才进行处罚。因此,有必要对“高空抛物”增设类似于“危险驾驶罪”的罪名, “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必等到发生严重后果才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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