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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决议设公司自管小区物业,业主以侵权为由起诉撤销被驳

 

海天业委会成立后,驱逐前物业公司并新设一公司管理小区物业,还通过全体小区业主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授权该公司作为业主自管平台、确定自管费收费标准,遭到5名业主质疑。业主遂以该决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一审法院判决驳回。5名业主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了此案。

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7月5日,海天中心小区按照法定程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后,海天业委会与海天未来公司签订合同,由业委会委托该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14年8月10日,海天业委会就关于海天未来公司经营管理问题作出会议纪要,明确该公司以非营利为设立宗旨,股权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权益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2015年9月2日,业委会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小区业主就小区自管期间的服务方式及物业自管费收费标准等进行表决,并在表决后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表决结果。

卢某等5名业主认为,业委会发布的公告决定违反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该公告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海天业委会以全体小区业主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小区自行管理的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等问题进行决定,该方式并无不当。公告的表决结果已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签字同意,表决内容代表全体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效力。卢某等以决议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主张撤销决议,与事实不符,撤销理由不成立。故判决驳回卢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卢某等人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卢某等人上诉认为,业主大会是以表面合法的程序通过内容不合法的决议。决议内容不合法表现在:一是决议确认的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海天未来公司至今没有取得物业管理资质,且在业主大会通过前就与小区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二是决议确定的物业费的收取起始时间早于决议时间,也早于物业公司成立时间和业委会成立时间。

海天业委会认为,在驱逐原来服务质量差的物业服务企业之后,海天业委会发起业主、筹备委员会实际对小区物业进行了更高标准的管理,收取此期间的管理费用合理,决议确定的收费标准并未高于原有物业收费标准。决议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是合法的。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海天业委会公告的‘同意海天未来公司作为本小区物业自管平台,为本小区提供物业自管服务’及‘同意自2013年5月16日起,本小区物业自管费用按每月每平方米2.56元标准收取’两项决定,是针对管理方式和收费标准等全小区统一的问题,经过了合法程序,取得多数业主的同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卢某等人主张该决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叶康喜 王梓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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