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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出现质量问题,物业公司未能修好,可以拒缴物业费吗?

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业主应当怎样做?该不该找物业?能不能拒交物业费?如何做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面,南京物业律师通过一则案例,为您分析这个问题的答案。

刘某是西固某小区的业主,某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物业服务。刘某入住一年后发现房屋出现墙体开裂,屋顶渗水等质量问题,他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虽对刘某的房屋进行维修,但未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于是,物业公司向开发商反映情况,可开发商一直未做处理。刘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物业公司未完成修复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屡次催收未果,遂将刘某起诉至西固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物业公司主张其已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而房屋质量问题的维修责任不在物业公司,刘某拒交物业费没有依据。被告刘某坚定认为,物业公司在修好房屋之前,自己不支付物业费合法有据。此外,法官查明该小区开发商将小区物业移交物业公司管理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维修合同,委托物业公司对小区房屋质量瑕疵进行维修。

房屋发生质量问题,业主应该找谁负责?

对此,法官说,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以下概念,居民住宅小区的建设主体是开发商,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应由开发商负维修责任;物业公司是开发商或小区业主委员会选定的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主体,负责在物业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提供服务。

本案中,物业公司已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刘某应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虽然涉案小区的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过委托维修合同,但物业公司并不因受托维修行为而成为房屋质量责任的主体。当被告刘某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得到有效修复时,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主张维修,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据此,西固法院判决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物业律师提醒业主:商品房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向开发商报修,如果开发商或者开发商书面授权的物业公司经过修理后,无法修复质量问题,业主可以自己委托他人维修,相关费用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即便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是同一集团,或者母子公司关系,也不要错将物业公司当成房屋质量保修责任的主体,以拒缴物业费作为对抗措施,否则,一旦错过了房屋质保期,只能自己掏钱维修房屋,物业费仍然需要一分不少的交纳。南京物业律师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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