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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著名主持人诉北京嘉晟物业公示广告费收支纠纷案

物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小区公共收益

——央视著名主持人诉北京嘉晟物业要求公示广告费收支纠纷案

【律师点评】利用小区外墙等公共部位发布广告取得的收益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企业应当将广告费收入单独列账,单独核算,未经全体业主决议,不得挪用。对于拒不告知业主,或者试图以糊涂账蒙混业主的物业公司,业主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处理,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公示广告费收支情况,以利于下一步维权。

央视主持人赵普在2008年5月14日直播 “抗震救灾”节目时动情落泪感动了观众。2009年8月,赵普一纸诉状,将北京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其公示电梯间及楼宇外的广告经营收益情况,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赵普起诉称,2005年4月8日,北京中集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朱雀门家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第3条第15款约定“乙方(被告)将对项目楼外广告位进行经营,其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可收取经营收入中一定比例(15%)作为佣金”。根据该合同约定,被告应将广告位经营收益情况告知全体业主。2007年1月23日,被告又与原告签订了《朱雀门家苑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该协议第1条第2款约定了被告的义务,其中包括“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因此,被告应对小区全体业主负责,承担服务性义务。被告在朱雀门家苑小区电梯间及楼宇外设立广告位,并获取了固定的广告费收入,但被告在收取广告费后,未向全体业主公示,也未说明使用情况,而是据为己有。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赵普认为,根据《合同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履行《朱雀门家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朱雀门家苑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将广告收益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

2009年 8月11日,宣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嘉晟物业代理人答辩表示:首先,在2009年8月5日,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公示了近几年的全部广告收入并当场宣读收益结果——广告的全部收入为335883元,物业扣除的佣金是47611.41元,剩余收入是269798.02元。该代理人还表示,由于业主大会没有成立,因此物业一直代业主保管该笔费用,并为此设有专门的账户,物业也从未支取上述款项。因此,赵普所说的侵害业主权益的情况根本不存在。赵普的代理律师对于公示行为予以认可,但随即表示,广告收益并不能仅凭这一纸公示就草草了事,物业需要将广告的经营明细一并公开,以便业主对广告收益进行核算。

记者对朱雀门小区探访后发现,该小区坐落于宣武区陶然亭公园东门对面,属于高档小区。在部分小区楼宇的交叉口,高约1.5米,宽1米的广告牌比比皆是。赵普起诉后,物业公司已经悄然在公示栏里张贴出了 2007年度和2008年度的广告收益。

8月13日下午,在宣武法院的调解下,赵普撤诉。赵普的代理人表示,鉴于物业已在小区内公示广告收益,且在诉讼中物业能理性、冷静地对待矛盾,并表现出最大的诚意,申请撤诉。北京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说,虽然他们做了很多工作,但在细节上还需加强规范。为和谐相处,愿主动承担诉讼费。

赵普撤诉申请当庭获法院准许,至此,赵普诉北京嘉晟物业公示广告费收益一案以调解结案。

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广告收益归谁所有?

谁有权决定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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