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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起诉业主委员会讨要知情权,最终遭遇执行难

家住南京鼓楼区清江花苑的孙先生因认为小区在维修基金收缴使用、车位费收支及车位处置等方面缺乏透明度,而将小区业委会告上法庭索要知情权。近日,鼓楼法院审理此案后,依法判决业委会公开所有信息。事实上,孙先生所打的这场讨要知情权官司并非个案,记者采访发现,在南京现有小区中,真正做到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公示的并不多,这也就导致业主知情权难以保障。

业主知情权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经费收支透明化公示,实施情况又如何?日前,南京市物管部门就此进行了解答,相关人士称,虽然有规定约束,但一些小区出于各种因素,的确没有真正做到经费收支情况定时公示,物管部门也未予追究。

金陵社区记者纪树霞文秦怀珠摄

案情:业主状告业委会讨要知情权

现年33岁的孙先生是南京市鼓楼区清江花苑小区的业主之一,该小区建成于1994年,有居民2000余户。近年来,由于该小区在维修基金收缴使用、车位费收支及车位处置上缺乏透明度,引起不少业主的不满,孙先生就是其中之一。

为维护自身权益,不久前,孙先生一纸诉状将小区业委会告到了鼓楼法院,其在诉状中称,本届业主委员会自接手小区以来,财收支不透明,不按规定公开应公开的信息,致广大业主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自业委会主任宣布辞职一年来,业委会被少数人实际控制,拒不组织增补选业委会人员。

在这份诉状中,孙先生共提出了5项诉讼主张,其中包括公布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公布本届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及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公布停车费收支分配和车位处分情况以及公布业委任期内的各年度财务收支账目、收支凭证等。

审查:确实进行过公示但并不详尽

该案庭审时,被告清江花苑业委会辩称,原告孙先生的请求应通过业主大会集体行使,现因部分业主与业委会产生冲突导致业委会无法召开,故其所起诉的内容无法通过业主大会进行公示。其中,原告要求公布维修资金的情况,业委会将当庭出示他所属单元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但需要强调的是小区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向相关管理部门申报,并非由业委会掌握;而车位使用是根据先到先用的原则分配,故无法提供具体处分情况,原告可就此向物业公司质询;至于其提出的其他方面诉求,业委会已经予以公示过。

法院审理查明,清江花苑业委会确实于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在小区公告栏内公告过2次业委会主任变动情况。同时,关于业委会账户收到的征地补偿款233万余元及用该款购买基金的情况也有过说明。另外,关于2013年度及2014年度的业委会收支情况,业委会也进行过公示,但公示情况不详。

今年7月11日,小区业委会在公告栏张贴公告,称小区物业变更,如业主需对有关信息进一步了解,可到业委会办公室询问和查阅。

判决:业委会三十日内公开所有信息

10月9日,鼓楼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业委会、物业公司要求公布、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确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小区公告栏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布本届业委会成立以来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公布本届业委会成立以来所作出的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公布本届业委会成立以来(按照每半年一次)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情况;公布本届业委会成立以来小区停车费收支分配及车位处分情况;以及公布本届业委会成立以来各年度财务收支账目明细、收支凭证。

结果:因业委会全体辞职难以执行

本案主审法官周力文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的资料包括以下几方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那么,该份判决的执行力究竟如何?10月13日,也就是案件判决的第4天,记者来到涉案的清江花苑小区。进入小区正门便是一排醒目的公示栏,出人意料的是,在这排公示栏上,并没有出现判决中所要求公示的内容,呈现在记者面前的是一张清江花苑业委会解散的公告,以及多份关于业委会成员辞职的报告。

对于鼓楼法院的这份判决,小区前任业委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成员告诉记者,虽然这样判了,但因为业委会已经全体辞职了,所以这份判决注定是执行不了了。

调查:小区经费公示多数实施不力

随后,记者走访了南京多家小区,来凤小区是位于秦淮区双塘街道的一个大型老小区,意料之中的是,记者在所有公示栏上都未能找到与财物收支公示相关的信息。采访小区一名业主时,面对记者提出的关于“知情权”的问题,他似懂非懂,直称“没看到过”。不仅如此,家住城东某高档小区的刘女士,也称入住小区多年来,从未看到小区有过财务收支情况公示。

就此现状,南京市物管办公室一名付姓工作人员称,虽然《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但除这一条外还有另一条约束性规定,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如此,“按照合同”便成为各小区进行公示的一个准则。虽然物管部门提供的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是一年公示一次,但具体签订内容各小区各异,公示频率以及时间也各不相同。

针对众多小区经费收支透明化公示实施不力的情况,该工作人员解释称,存在实施不力的情况主要是两种,一种是一些老旧小区,这些小区配套设施跟不上,居民和业委会都不作要求,所以才未公示;另一种情况是确有公示,但却没有那么及时,也就是清江花苑前任业委会成员口中所说的“并非买了一针一线都要在公示栏中贴出来”。“这两种情况物管部门也不会追究。”该工作人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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