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房产物业律师网-专注房产物业法律服务江苏南京房产物业律师网

专业房产物业法律服务
南京知名房产物业律师
前期物业合同未到期,能不能更换物业管理企业-江苏南京房产物业律师网
物业视点

前期物业合同未到期,能不能更换物业管理企业

admin阅读(3952)赞(1)

近期,南京物业律师团队接到南京的一位业主的咨询:该业主居住的小区物业是开发商选聘的,为前期物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有两年才到期。由于多数业主对前期物业的服务不满意,因此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准备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但是物业提出,前期物业服...

业委会依法维权 小区公共部位的损坏获得赔偿-江苏南京房产物业律师网
物业新闻

业委会依法维权 小区公共部位的损坏获得赔偿

admin阅读(3056)赞(0)

住宅小区因相邻工程打桩造成房屋开裂 业委会依法维权 房屋损坏获赔偿 南京物业律师点评:业主大会作为业主自治组织,有权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于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侵权行为,理应有权以业委会名义提起维权诉讼,维护...

业主拒交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起诉-江苏南京房产物业律师网
典型案例

业主拒交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起诉

admin阅读(3715)赞(0)

指导案例65号 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6年9月19日发布) 裁判要点 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占用小区公共道路停车,停车费归业主吗?No!-江苏南京房产物业律师网
物业视点

占用小区公共道路停车,停车费归业主吗?No!

admin阅读(3161)赞(0)

占用小区公共道路停车,停车费归业主吗?No! “停车难、停车费高”已经成为大城市不争的事实。小区内停车难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由此引发很多纠纷。业主对于小区停车费的归属问题,关注度越来越高。在百度搜索“小区停车费归属”,给出的搜索结果约有110...

小区车位所有权属于谁?-江苏南京房产物业律师网
物业视点

小区车位所有权属于谁?

admin阅读(2852)赞(0)

近年来,随着汽车数量的爆发性增长,停车难成为城市的普遍现象。用“一位难求”来形容再贴切也不过了。随之而来停车费用大幅上涨,小区车位权利的归属受到越来越多业主的关注。因车位所有权的归属,停车费的分配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那么小区内停车位的所有...

民法总则草案十大亮点解读-江苏南京房产物业律师网
物业新闻

民法总则草案十大亮点解读

admin阅读(2359)赞(0)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蒲晓磊 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首次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议案的说明。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降到...

南京市浦口某小区启动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江苏南京房产物业律师网
物业新闻

南京市浦口某小区启动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

admin阅读(2760)赞(0)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备受关注。这一制度是否可行?日前,浦口区泰山街道首个试点小区的评估报告出炉。通过评估,理清理顺了小区物业服务的职责和标准,居民表示“实实在在体验到‘获得感’”。...

2016最新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江苏南京房产物业律师网
物业法规

2016最新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南京物业律师阅读(2722)赞(1)

2016年3月30日下午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新规定亮点很多,例如:拒缴物业费录入个人信用档案、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前期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建设单位必须在交付物业时预存5年...

小区公共部位广告发布谁来决定?——业主与物业公司因拆除广告牌引发名誉权纠纷案-江苏南京房产物业律师网
物业新闻

小区公共部位广告发布谁来决定?——业主与物业公司因拆除广告牌引发名誉权纠纷案

南京物业律师阅读(4168)赞(0)

律师点评:在小区公共部位发布广告,其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广告的发布权全体业主自然有权决定。物权法76条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业主共同决定,经过业主大会表决达到“双过半”方能通过。法律也未予以禁止在《物业服务合同》中...

江苏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江苏南京房产物业律师网
物业新闻

江苏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

南京物业律师阅读(3755)赞(1)

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服〔2015〕31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建设局(委)、房产局: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广告收益归谁所有?-江苏南京房产物业律师网
物业宝典

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广告收益归谁所有?

南京物业律师阅读(3046)赞(1)

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广告收益归谁所有?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位以外的共有部位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

南京房产物业律师,专业缔造价值

咨询电话:15951862369